2018年6月21日星期四

吉林辽源强权镇压无辜



尊敬的媒体女士、先生们你们好:

吉林辽源强权镇压无辜

我叫刘德花,女,1 95761 8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富国街一委十级组,联系电话:13694073989

20143月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次进京讨说法时,被吉林省辽源市政府送进拘留所,于同年44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在同年116日强加所谓的“敲诈勒索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177日邻居李志伟、张爱香(李妻)因琐事与我们家发生口角,李志伟持菜刀将我丈夫冯志财腹部划伤。张爱香反而做假鉴定,称自己轻伤害,并将我丈夫冯志财判刑一年半。就此案在第二次开庭时,我们向法庭提出:要求法医出庭,其并未出庭,当庭验伤,张爱香左面部没有疤痕,根本就没有受过伤。请法官拿出说法,却拿不出伤口,就此休庭了。法官告知张重新鉴定。
庭审.我陈述时,质疑对方那些假证后。主审法官质问张爱香,你那些假证哪来的?张爱香回答:“你们市公、检、法走程序走的”。就此,不了了之。
    第二次鉴定时,不再提面部伤了,改为头部伤。
在第二个判决书中还出现了记载,说是在辽源市龙山区医院住院,却没有正式的收据!显见他们弄虚怍假、狼狈为奸,纯属恶意串通。张爱香托吴军在龙山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没有医院公章,只有吴军个人署名,法医却以此为依据作出了(2001)第313号辽源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这样无医院公章 的诊断法院也采纳了。在鉴定书第二页第六行中标注有吴军的字样注明。张爱香在第一份鉴定书中,是“面部”6cm,一年后第二次鉴定又改为了“头部伤”6.8cm。两份鉴定结论不同,纯属造假。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听证会时,立案庭庭长李平说:鉴定书没有存档。这就足以说明程序违法。
由此,我们对上述不服,按照程序逐级上访长达十八年之久。但在辽源市各相关部门,由市委副书记宋春芝坐镇、政法委书记金宝岩主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军以司法求助调解,我们也同意了,此后,不了了之。
官僚们互相推诿塞责、扯皮,严重不作为,导致我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我多次进京反映问题.但到地方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及领导对我提出的问题仍然不接待,不办理,依然互相推诿,并且对我进京上访采取了非法手段进行阻拦、迫害,多次遭受到非法拘留。
    我将在刑事审判中所遭遇到的不公正严正声讨:
   
被逼无亲,我在20143月份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次进京讨说法时,被送进拘留所,于同年44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起诉书中第一页第四、五.六行中记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向其质疑:什么证据证明我寻衅滋事?在什么地方我寻衅滋事?在拿不出来我寻衅滋事的证据后又把我的罪名改为敲诈勒索了。我在法庭上,要求提供证据,却拿不出来证据。
    一、所谓的证明人董建辉是我们社区书记,是他做了伪证,而黑暗腐败的辽源市公、检,法采信了董建辉的伪证(在起诉书中第二页第一、二、三、四行中有记载),为什么董建辉有意做假证,政府就能判我二年六个月???
    二、王明玉是以前富国社区书记,现已调离,他在社区时,从来都没有给过我钱。在辽源市中级法院开庭时,法院拿着王明玉的询问笔录作为新的证据。检察员、诉讼人,就只凭询问笔录。这是王明玉作的假证,他证明给我2000元钱,这是新的证据吗?2000元钱够罪吗?追究董建辉、王明玉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现提出:
    一、申请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吉刑申1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申请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辽刑终字83号刑事裁定书:
三、申请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2014] 辽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此致
上访人:刘德花

后附:相关材料。
1、刑事申诉状一份;
2、(2014)辽西刑初字第37号 刑事判决一份;
32014刑初37号刑事裁定书一份;
4、王明玉询问笔录一份;
520124月工资名册维稳(佐证)一份;
620144月工资名册生活困难(佐证)一份;
72016年证明一份;
8-201483号刑事裁定一份;
9、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一份;
10、(2016)吉女释字第三336号释放证明书一份;
11、(2016)吉04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
12、拘留证三份;
13、授权委托书一份。

综上声讨,请正义人士帮助弱势冤民伸张正义。
呼吁媒体、呼吁国际人权组织给予关注!

叩首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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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辽源市之一十七年、之二二十四年、之三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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