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3日星期六

吉林辽源十八年的法医造假鉴定



尊敬的媒体女士、先生们你们好:

吉林辽源十八年的法医造假鉴定

抗诉申请书
   
抗诉人:冯志财,男,19642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富国街一委十组,身份证:220403196402150511
抗诉请求
    1、撤销 (2008) 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现提出抗诉;
    2、对张爱香的法医鉴定错误结论依法纠正。
抗诉理由
    张爱香的法医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抗诉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抗诉人在多年多次的上访申诉中,始终要求对张爱香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因张爱香在2007121 9日被放弃作鉴定。但中级法院答复要以200271 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中法医鉴定(2002)68号法医鉴定为依据,抗诉人是不能同意这种作法的。其理由是抗诉人在市政法委召开的听证会上己阐述的非常明白,两次法医鉴定均摘抄了200177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手册的记载,但辽源市公安局200681 6日对抗诉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称“经过复查,张爱香的伤情没有原始的头部缝合证据”而在政法委的听证会上,抗诉人要求市中级法院出示法医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时,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存档”,那么是依据什么做出的法医鉴定呢?
这起案件发生后,就张爱香损伤程度曾两次进行法医鉴定,一次是2001723日由吉林省辽源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其鉴定结论是:“该人左额面部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评为轻伤;另一次是200271 5日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其鉴定结论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评定轻伤。”由此不难看出,市中级法院的这次法医鉴定结论否定了吉林省辽源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然没有明确进行否定,但经过抗诉人查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第十五条,该条规定:“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用这一规定再对照一下张爱香200 177日在市中心医院门诊的临床资料则发现:该门诊手册上记载:“左额部见一处长约7cm创口……,额部正中见一处2cm创口。”经检验所见:“左前额颞部见弧形疤痕,长6. 8cm,宽0.3-0. 4cm,部分呈片状疤痕(在发际线内)。”这就说明这一长6. 8cm的创口是在发际线内,当然不能视为是面部,那么面部的瘢痕单条长也就是额部正中的2cm了,不足3cm,当然就不符合面部损伤的标准了,因此就不能以面部损伤而评定为轻伤了。那么,市中级法院的法医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呢?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张爱香的损伤程度是否合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头皮锐器创口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从200177日市中心医院门诊手册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左额部见一处长约7cm创口,深达骨膜,有活动性出血,创缘整齐。”稍有一点医学常识的人都明白,创口的“创缘整齐”说明是锐器伤,而不是钝器伤。法医在鉴定损伤程度时是依据临床医疗资料和查体相结合,并结合案情作出综合评定。从本案看,虽然抗诉人是用啤酒瓶子打的张爱香的头部,但不能就认定张爱香的伤就是钝器伤。因为认定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不是依据使用什么凶器去认定,而应以伤口的现状去评定。比如加害人使用的凶器是斧子,既有可形成锐器伤,也有可能形成钝器伤,其基本依据就是创口的创面是否光滑,创缘是否整齐,是否有组织间桥。创面光滑,创缘整齐,就是斧刃形成的锐器伤;反之,创缘不整齐,有组织间桥,就是斧背形成的钝器伤。既然临床医疗资料中明确地记载张爱香的左额部的创口创缘整齐,这是符合锐器伤特征的,因此就认定为锐器伤,而不应认定为钝器伤。如从表面上看,啤酒瓶子形成的伤就是钝器伤,那样认定就未免过于机械和教条了。试想,啤酒瓶子碎了,其玻璃碴儿划伤会形成钝器伤吗?显然不能。事实己被临床医疗资料所证明,张爱香左额部的创口创缘整齐,认定为锐器伤应该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是锐器伤,成年人的创口只有达到8厘米才能构成轻伤,而张爱香的创口根本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评定为轻伤当然就是错误的。张爱香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对于抗诉人来讲恰恰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张爱香的伤构成轻伤,抗诉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则反之。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张爱香的损伤程度根本不能评定为轻伤,因此,抗诉人的行为显然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提出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所述,被害人张爱香的损伤程度评定不了轻伤,因此抗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撤销市中级法院(2008)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抗诉人无罪,以维护抗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人:冯志财
后附:相关材料。
    1、张爱香诊断书、张爱香药费药费收据一份;
2、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一份;
3、鉴定书一份;
420017月鉴定报告书第一页、20017月鉴定报告书第二页各一份;
5、鉴定情况一事报告一份;
6、(2002)辽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2002)辽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2002118号判决、2002辽二终62号、(2007)辽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共五份);
7、(2007)辽刑终字第3 函、(2007)辽刑再终字第3 刑事裁定书、2007年辽再重裁定0001号、(2007)辽西刑再重初字第1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8)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共五份);
8、吉林省高法劝息函一份;
9国家机关开具的部分信件(北京二份、吉林省三份)
10、授权委托书.五份。

综上诉求,请正义人士帮助弱势冤民伸张正义。
呼吁媒体、呼吁国际人权组织给予关注!

叩首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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